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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曾明媛、王木、王秀嬌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1中簡1839字第1120001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明媛、被告王木、被告王秀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原告林春美等三人與被告林哲南等五十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思賢
股 別:長股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