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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2410號陳瑋凡之開庭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2中小2410字第1120036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瑋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41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芮予即蘇禹珩等二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1時57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慧津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