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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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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2115號謝孟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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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2中小2115字第1120029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孟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1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謝孟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52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加芳

股       別:易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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