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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楊宗能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2中簡1862字第1120029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宗能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宗能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
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44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加芳
股 別:易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