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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0432號洪堃榮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1司執申字第1804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堃榮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之第三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043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堃榮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中金職土字第145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洪青霜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