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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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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57號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彥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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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肆113司他157字第11300226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5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予受裁定人即被告好食購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陳彥羽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施玉卿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57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區
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住同上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楊承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被告(下稱受裁定人)與原告楊承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2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受裁定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又上開訴訟費用已由原告繳納其中333元,其餘667元則依首揭勞動事件法規定而暫免繳納,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由受裁定人負擔之諭知,該因暫免繳納而尚未徵收之訴訟費用667元即應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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