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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952號何健福、何廖淑真、劉國彬、廖妤珮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1中簡952字第1130021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健福、被告何廖淑真、被告劉國彬、被告
廖妤珮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952號原告蔡志昇與被告廖誼榜等七
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