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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128號黃至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台113中小128字第11300056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2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至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
黃至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件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住
被 告 黃至嘉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06元,及其中新臺幣49215元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5.99%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