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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9號李長霖(曾銘津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維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長霖(曾銘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李忠隆與被告李長霖(曾銘津之繼承人)等二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長霖(曾銘津之繼承人)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李長霖(曾銘津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維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