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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968號顏基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小968字第113000198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基安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96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顏基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
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_
_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