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3762號徐侑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2中簡3762字第11300019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762號原告林聖傑與被告
黃俊杰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徐侑晟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2號
原 告 林聖傑 住宜蘭縣羅東鎮
居臺中市南屯區
被 告 黃俊杰 住新竹市北區
張明利 住南投縣草屯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律師
被 告 徐侑晟 籍設臺中市北屯區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北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徐侑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徐侑晟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