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130號梁鳳娥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30字第1130016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0號原告王怡文與被告梁
鳳娥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梁鳳娥之視為
撤回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
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2-6825
承 辦 人:許靜茹
電 話:(04)2223-2311轉394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字第13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速別: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0號王怡文與梁鳳娥、陳紀如間損
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本件原告前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5分無正當理由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梁鳳娥未到場,被告陳紀如雖該期日
到場,然拒絕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視同不
到場,並依同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經本院依職權定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續行
訴訟,惟原告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本期日被告梁鳳娥
未到場,被告陳紀如亦到場後表示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
。依同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正本:原告王怡文、被告梁鳳娥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