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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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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130號梁鳳娥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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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30字第1130016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0號原告王怡文與被告梁
      鳳娥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梁鳳娥之視為
      撤回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
      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2-6825
                    承 辦 人:許靜茹  
                    電    話:(04)2223-2311轉394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字第13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速別: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0號王怡文與梁鳳娥、陳紀如間損
      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本件原告前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5分無正當理由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梁鳳娥未到場,被告陳紀如雖該期日
      到場,然拒絕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視同不
      到場,並依同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經本院依職權定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續行
      訴訟,惟原告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本期日被告梁鳳娥
      未到場,被告陳紀如亦到場後表示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
      。依同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正本:原告王怡文、被告梁鳳娥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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