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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40號許勝田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發文
中院平民溫112訴1840字第11300077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勝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郭素禎及被告許勝田等
二人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許勝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五法庭開言
詞辯論。
書記官 陳麗靜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