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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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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984號陳楷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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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簡984字第11300019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楷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8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與被告陳楷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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