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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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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17號郭國棟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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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小317字第11300019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1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與被告郭國棟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郭國棟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設臺中市北區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住同上
被   告 郭國棟 住臺中市中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8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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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820×0.369=5,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820-5,100=8,720
第2年折舊值        8,720×0.369×(7/12)=1,8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720-1,877=6,843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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