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17號郭國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小317字第11300019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1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與被告郭國棟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郭國棟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設臺中市北區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住同上
被 告 郭國棟 住臺中市中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8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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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820×0.369=5,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820-5,100=8,720
第2年折舊值 8,720×0.369×(7/12)=1,8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720-1,877=6,843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