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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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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88號莊賢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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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柒113司票1188字第1130024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莊賢智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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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陳玉儒  住桃園市桃園區
           居臺中市北屯區
相 對 人 莊賢智  住臺中市北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J120***854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9月4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4日 WG2276605  002 111年10月13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0月13日 WG2850089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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