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980號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980字第1130024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