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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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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980號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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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980字第1130024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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