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197號李東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97字第11300240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97號原告黃凱筠與被告李
東凱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李東凱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7號
原 告 黃凱筠 住
被 告 李東凱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原告負擔五分之三。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