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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45號張博彥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3年度家護字第2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博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護字第245號聲請人賴品蓉與相對人張博彥間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博彥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行為。
3.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之一樓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之住所(地址: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六路348號12樓)。
4.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5.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