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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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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722號吳宗儒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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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2司執子字第1707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宗儒之113年3月25日移轉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7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宗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王凱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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