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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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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3250號曾家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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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2中簡3250字第11300168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250號原告杜明燁與被告
   曾家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曾家玉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0號
原   告 杜明燁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曾家玉  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9號6樓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應送達處
            所不明)
           居臺中市北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屯區旅順路二段378號7樓B室房
  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返還該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8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112年6月
  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800元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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