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522號被告陳忠義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簡522字第1130020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522號原告吳芷儀與被告陳
      忠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忠義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吳芷儀  住臺中市北區
居臺中市南區
被   告 陳忠義  住臺中市西屯區
居臺中市西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L123*****7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34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53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