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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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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宋洸銘、魏珍美、魏志帆、林伶端、林美麗、林茂益、林素幸、賴淑津、賴淑淨、陳立宗、黃哲祥、劉川臺、林春蕙、林芳蕙、林以禮、林芬蕙、林燕徽、黃淑琴、黃琨宏、劉素梅、劉川中、王仁山、李春發、鍾岱玫、林隆尹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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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發文
                             中院平民日112訴1192字第11300053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洸銘、魏珍美、魏志帆、林伶端、林美麗、林茂益、林素幸、賴淑津、賴淑淨、陳立宗、黃哲祥、劉川臺、林春蕙、林芳蕙、林以禮、林芬蕙、林燕徽、黃淑琴、黃琨宏、劉素梅、劉川中、王仁山、李春發、鍾岱玫、林隆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人乘寺大雅精舍及被告陳國平等四百八十四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洸銘、魏珍美、魏志帆、林伶端、林美麗、林茂益、林素幸、賴淑津、賴淑淨、陳立宗、黃哲祥、劉川臺、林春蕙、林芳蕙、林以禮、林芬蕙、林燕徽、黃淑琴、黃琨宏、劉素梅、劉川中、王仁山、李春發、鍾岱玫、林隆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宋洸銘、魏珍美、魏志帆、林伶端、林美麗、林茂益、林素幸、賴淑津、賴淑淨、陳立宗、黃哲祥、劉川臺、林春蕙、林芳蕙、林以禮、林芬蕙、林燕徽、黃淑琴、黃琨宏、劉素梅、劉川中、王仁山、李春發、鍾岱玫、林隆尹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游語涵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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