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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7號陳風廷、陳傳志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發文
中院平民日110金17字第11300053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風廷、陳傳志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金字第17號原告鄭佳芬等七人及被告陳風廷等十七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風廷、陳傳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游語涵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