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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4385號蔡栢勲、蔡賴隨之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民執111司執竹字第164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栢勲、蔡賴隨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函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438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栢勲、蔡賴隨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賴柏仲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