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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299號陳星麟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小1299字第 1130020435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星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299號原告王怡婷與被告陳星麟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