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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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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54號賴建輝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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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簡454字第1130025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建輝即賴芳良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5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賴建輝即賴芳良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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