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838號HEMA SONIA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參113司票2838字第1130020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3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HEMA SONIA裁定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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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相 對 人 HEMA SONIA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留證號碼:A900***964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58,92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票上所載發票日西元2023年為西曆計年,換算為國曆即為民國112年,故發票日如主文及第一項所載,併此敘明。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