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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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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699號被告陳沛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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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小699字第1130027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699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沛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沛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住同上
            凃福仁    住同上
            林語彤    住同上
被   告 陳沛穎  住新北市中和區
                      居臺中市霧峰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307*****號
送達代收人 陳及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1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5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447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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