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205號被告黃穎哲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簡205字第11300277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05號原告蘇寶泉與被告黃
穎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黃穎哲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5號
原 告 蘇寶泉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黃穎哲 住臺中市
居臺中市太平區
居臺中市太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B12*****23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