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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被 告 王亨豪即品豪商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96號王亨豪即品豪商行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發文
中院平民玲112訴3496字第1130024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亨豪即品豪商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亨豪即品豪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亨豪即品豪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許家齡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被 告 王亨豪即品豪商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