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151號劉建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51字第11300240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5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建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劉建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住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2段196號7樓
被 告 劉建成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