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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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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151號劉建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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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51字第11300240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5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建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劉建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住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2段196號7樓
被   告 劉建成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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