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038號蔡明正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小38字第 113002750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明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蔡明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蘇嘉維
被 告 蔡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參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