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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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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195號SITI KHOLIFAH、WINARTO,TEKU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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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3年度護字第1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SITI KHOLIFAH、WINARTO,TEKU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護字第195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與受安置人112011611間延長安置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SITI KHOLIFAH、WINARTO,TEKUN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將受安置人112011611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延長安置
      參個月。
    ㈡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高偉庭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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