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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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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183號許可馨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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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小1183字第    1130027511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可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183號原告邱錦玫與被告許可馨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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