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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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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421號徐瑋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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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長113中簡421字第    113002751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2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瑋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徐瑋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   告 徐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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