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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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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4號廖秋香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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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癸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秋香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廖秋琴與被告廖秋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秋香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書記官  陳彥蓉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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