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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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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881號TRAN SI ANH即陳士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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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伍113司票2881字第1130027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8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TRAN SI ANH即陳士英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
      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魏愛玲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住臺中市中區
相 對 人 TRAN SI ANH即陳士英
           住雲林縣斗六市
           居留證號碼:P800***662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TH3657158)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3657158),
    內載新臺幣35,832元,到期日112年12月19日,詎經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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