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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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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王笙庄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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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2中簡2532字第1130015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原告王笙庄與被告
      張宏全等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應受送達人原告王笙庄
      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股       別:易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
上  訴  人 王笙庄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上訴 人 張宏全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3月19日公示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公示送達公
    告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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