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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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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341號白嘉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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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行112中小5341字第1130024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3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白嘉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白嘉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白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461元,及其中新臺幣49,7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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