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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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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575號林新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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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祥113中簡575字第11300175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新忠之判決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中簡字第575號被告林新忠等侵占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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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中簡575txt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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