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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沙簡字第000171號葉東憲之民事起訴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青113沙簡171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沙簡字第171號劉子晴與被告葉東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東憲之民事起訴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