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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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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68號黃雲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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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3司票568字第1130028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6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
   達予黃雲宏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吳慕先 

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楊媜如  住臺中市北屯區
相 對 人 黃雲宏  住臺中市北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K121***055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附表: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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