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1225號王至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簡1225字第1130024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至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王至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