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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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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003067號廖婉如、賴翠娥、吳宗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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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1中簡3067字第11300240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婉如、賴翠娥、吳宗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67號原告張庭衞與被告潘其清等
      一百四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
      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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