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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沙簡字第000268號吳明旭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3沙簡26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沙簡字第268號蔡文華與被告吳明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