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475號張景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2中小5475字第 113002690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47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景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受送達人張景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7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住臺中市西區
被 告 張景程 住臺中市南屯區
居臺中市大雅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