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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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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173號黃宇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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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173字第 113002690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73號原告黃宇璿與被告
      陳燕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受送達人黃宇璿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黃宇璿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陳燕玲   住臺南市歸仁區
           居臺南市歸仁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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