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173號黃宇璿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173字第 113002690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173號原告黃宇璿與被告
陳燕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受送達人黃宇璿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黃宇璿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陳燕玲 住臺南市歸仁區
居臺南市歸仁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