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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3781號陳玟宇之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2司執助九字第37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玟宇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00分之特別變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7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玟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中金職土字第413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九股書記官 葉俊宏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